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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21.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来源: 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时间:2005-07-29 00:00 字体:[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5〕2号

省质量技监局:

    你局《关于要求转发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请示》(浙质〔2004〕65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请你局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并完善产品质量动态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省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防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建立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前移监管关口,严格依法行政,着力解决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能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全省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范围和等级
    (一)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生产、加工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二)实施质量预警的区域,主要是在县级区域内。
    (三)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四、预警等级的认定
    实施产品质量预警,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
    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对某一区域内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
    2、预警产品近年来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走势情况。
    3、抽查的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
    4、预警区域产业发展趋势及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较大影响的情况。
经综合分析,对需要实施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由省质量技监局认定,向有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发出通报,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市质量技监局。其中,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的,省质量技监局应事先报省政府备案。
    五、整治措施
    (一)组织整治。有关县(市、区)质量技监局接到质量预警通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报省、市质量技监局备案。整治时限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1、组织开展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
    2、提出整治要求。对现有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3、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4、坚持整治与扶持并举的方针,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生产条件达标、产品质量过硬、市场销售看好的企业可视情给予扶持,推动产业发展。
    5、加大处罚力度。对通过整治仍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二)预警解除。坚持“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和产品监督检查。凡达到产品监督检查批次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
    对实施黄色警示的,由当地质量技监局向省质量技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向省质量技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省质量技监局应将整治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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