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纪检监察室 | 时间:2011-06-21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浙食药监办〔2011〕30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投入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和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制订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科技促建功能,规范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审批行为的实时监督,促进勤政廉政,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0〕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时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省局成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张小平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推进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张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仲光、陈国颂、董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余志三、应春晓、张郦丹、董建华、吴晨瑜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
办公室负责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纳入省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总体建设规划。出台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布考核通报,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
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分析电子监察数据、发放效能建议书等途径,及时发现并处置超过审批时限、违反审批程序等异常监察结果。配合省监察厅做好电子监察有关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省、市、县(市、区)局三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网络的互联互通,承担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的更新和管理、电子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一致性的核查和短信提醒工作,加强信息宣传。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行为的执法监督。根据省局机构职能设置,对纳入电子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进行审核检查和规范。
规划财务处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负责将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确定审批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建立AB岗工作制度,实时了解事项办理情况。就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监察结果及时向监察室说明情况,并做好问题的处置和整改落实。负责对委托市、县局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省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都应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对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处室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由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核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审批流程、经办人等信息变更时,相关处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内的信息更新。
第八条 对电子监察系统监测出的监察异常,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根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效能监察规则,以短信或书面效能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办理。
第九条 根据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实际和系统更新升级需求,适时组织开展省、市、县局相关人员参加的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培训。
第十条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考核指标》要求,根据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定期对电子监察绩效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实施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二)不符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业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
(三)以推诿、拖延时间等方式,拒绝将已明确要求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接入系统的;
(四)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五)未及时上报并更新电子监察系统审批事项、联系人等配置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局网站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本级电子监察系统,并参照本规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省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
2、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效能监察规则
3、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效能建议书
userfiles/file/附件1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