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事处 | 时间:2014-09-04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月31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范本下发后,各地参照范本对权力清单比对规范后,发现省局下发的权力清单范本中遗漏部分事项,经省局审核,现统一新增两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增“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一项: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二、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新增“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一项: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县(市、区)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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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2014 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