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 时间:2014-09-29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见附件3)和《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第36号,附件4,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加强委托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附件1、征求意见稿),请于2014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tigerhjh@126.com。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药品委托生产修改意见”。
信 函: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2014年9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