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 时间:2014-10-30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文件精神,请各有关检验机构对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如符合规定条件和能力的,可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徐伟红,电话:0571-88903267。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2014年10月30日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http://mpa.zj.gov.cn/picture/old/attached/file/20141030/20141030164845_850.pdf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picture/old/attached/file/20141030/20141030164800_79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