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15-02-12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局领导和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省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接待日期为每月10日(遇公休日顺延)。接待时间为9:00至11:00和14:00至16:00。接待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经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五条 凡属省局受理范围,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来访人应当在局长接待日7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
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及时安排接待。涉及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局长接待日接待访项,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省局管辖的事项;
(二)未经预约的;
(三)办公室可答复或者交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即可办理的;
(四)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中的;
(五)其他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办公室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处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有关人员等。
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
第八条 局长接待日当天,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先填写《局长接待日访项登记表》,在安排的候访区等候接访。
多人就同一事项提出来访预约,须推选来访代表,推选的来访代表不超过3人。
第九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情况复杂的,局领导可以指派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人员作专项接待。
第十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第十一条 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公室报有关局领导同意,方可按要求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 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将访项转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督办。各处室、直属单位应按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办公室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第十四条 需要书面答复来访人的,应统一以局函的形式答复,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专用章。
第十五条 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材料归档。
第十六条 局长接待日工作应注意保密纪律,参与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来电来人身份、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对出现泄密问题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局长接待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