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 时间:2015-02-13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为做好全省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2号)等法律法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5年2月18日前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40089975@qq.com。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修改意见”。
2、信 函: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2015年2月13日